食用香料(flavorings)是食品用香料的简称,是指能够用于调配食用香精,并增强食品香味的物质。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食品用香料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善或增强食品的香味。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有400种,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有1453种。
1.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列没有加香必要的食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3.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品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QB/T1505《食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2)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QB/T4003《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的规定。
7.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天然香料包括精油、含油树脂、香料提取物、回收香料、加热香料、发酵香料以及由天然物调配而成的调和香料。合成香料是指与天然成分化学结构相同的合成物质,以及天然等同特以外的有香气的物质。
食用香料因用量少,一般不会危害健康。但近年发现,某些天然香料中含有黄樟素,这是一种有强烈芳香气味的液体,动物实验发现其可引起肝脏病变,所以天然香料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也不应忽视。人造香料大都来自石油化工产品和煤焦油等原料,分酯类、酸类、醇类、酚类、酮类、醚类、内酯等。由于原料及配方不同,人造香精有不同的气味。香精单体种类繁多,有的有毒、有的无毒,要保证人工食用香精的安全使用,必须从香精单体着手。
可广泛用于中高档家用调味品,绿色食品、保健食品,适用于各种汤料、烹调、酱包、调味酱、罐头、素食、方便休闲食品、休闲及膨化食品,营养调理食品,火锅高汤基料的配制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