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to drug),凡用药后产生与用药目的不相符的并给患者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s to drug,简称ADR)。药物的不良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变态反应、后遗效应、特异质反应及“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特性所引起的,任何药品都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一般是可预知的,但有的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则是难以恢复的。
药物不良反应是指按正常用法、用量应用药物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过程中,发生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其特定的发生条件是按正常剂量与正常用法用药,在内容上排除了因药物滥用、超量误用、不按规定方法使用药品及质量问题等情况所引起的反应。几乎所有的药物都可引起不良反应,只是反应的程度和发生率不同。随着药品种类日益增多,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逐年增加。药物不良反应有时也可引起药源性疾病,除少数人自服药物外,药物不良反应主要由医生给药所引起,所以有些药源性疾病也属医源性疾病。虽然有些药物不良反应较难避免,但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临床用药不合理所致,如阿司匹林是公认的比较安全的常用药物,但久服可引起胃肠道出血,诱发胃溃疡,使胃溃疡恶化,导致溃疡出血、穿孔,长期服用还可引起缺铁性贫血,少数患者可引起粒细胞及血小板减少。
1.药物的反遗反应
指停药后的生物效应,例如服用巴比妥类药物,次日的宿醉现象,停药后可消失。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耳蜗神经损害很难恢复,可成为永久性耳聋。过敏反应药物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药物在体内与高分子载体蛋白结合形成抗原,刺激机体产生抗体,药物再次进入机体发生抗原抗体反应导致过敏反应性疾病。
2.特异质反应
少数人用药之后,会发生于药理作用无关的反应。多数是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比如缺乏某种药物代谢酶所形成依赖性喉,断药后体内不能维持正常生理机能,出现戒断综合征,有时很严重,可发生惊厥,甚至死亡。
3.药物的致畸作用
在妊娠期内,特别是头三个月胎儿器官形成期,此时某些药物可作用于胎儿而形成先天畸形。
4.药物的致癌作用
具有致癌作用的药物称致癌因子,不少化学药品属于此类物质。
5.药物的致突变作用
遗传因子DNA的构成发生突然变异和染色体异常,可引起此变异的因子称变异原。短时间内变异原通过机体内因起作用,发生显著的生物学变异,如畸胎或肿瘤的生成。
1.轻度
指轻微的反应或疾病,症状不发展,一般无需治疗。
2.中度
指不良反应症状明显,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中度损害。
3.重度
指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严重损害,导致残疾或缩短或危及生命。
4.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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