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可以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在离开医师对疾病的诊断、药品的选择和使用控制等情况下,患者及其看护人无法正确选择、使用,难以保证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所以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零售、购买和使用(如抗高血压药、降糖药等),或必须由医师或医疗技术人员使用(如注射剂),或在医师或医疗技术人员的监控下使用。
处方药的药理作用较强,主要用于治疗病情较为严重的疾病,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一般包括:
1.刚上市的新药,由于上市时间短、试用人数少,其药物活性、毒副作用等还不完全明了,需进一步观察验证。
2.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
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
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
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
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
7.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有发作的过敏性疾病以及过去患过现在已得到控制的过敏性疾病的病史者,尽量使用不容易引起过敏的药物。
2.有些药虽对某种疾病有效,但可能会使另一种疾病恶化。当同时患有多种疾病者,应向医师详细提供病史,以避免病情恶化,危害生命。
3.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可能会产生拮抗作用而使药物失效,有时会加大副作用,需向医生详细咨询。此外,因担心药物的副作用而将正在服用的药自行停止,也应向医生讲明。否则,医生会因为病情未得到控制,为了治疗而追加其他药物。药名不详时,必须带来请医生辨明。医生会开出与正在使用的药物无拮抗作用的处方。
4.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而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
(说明:上述内容仅作为介绍,药物使用必须经正规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