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放射线外照射或放射性核素沾染时,皮肤首当其冲。皮肤受射线作用而发生的损伤统称为皮肤放射损伤。皮肤放射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损伤、慢性放射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放射性烧伤主要是指皮肤的急性放射损伤。
机体全身或局部收到放射线照射,能引起放射性烧伤的射线主要有β、γ射线和X射线。
1.放射性烧伤
是皮肤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多次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地急性皮肤放射性损伤。在临床表现上,一般可分为4期:
(1)第一期,为早期反应期 表现为受照射局部发生暂时性红斑,严重者可发生急性放射病时所出现的全身性早期反应(头疼、倦怠、恶心、呕吐等)。
(2)第二期,为假愈期(又称潜伏期) 上述局部红斑消退,表面上看来无其他病变,但照射部位仍有功能性障碍,出现温度变化,汗腺分泌失调等。此时如伴有全身性早期反应。
(3)第三期,为症状明显期 出现程度不一的特定的症状。
(4)第四期,为恢复期 此期皮肤损伤恢复痊愈,或转为慢性病变(此时称晚期反应期)。
2.放射性烧伤
按其损伤严重程度可区分为4度。4度的临床表现如下:
(1)第1度——脱毛反应 主要损伤皮肤的附属器官——毛囊及皮脂腺。
(2)第2度——红斑反应 此度损伤有明显的临床分期。
(3)第3度——水疱反应 早期反应与第2度相似,但出现早,程度重。
(4)第4度——溃疡反应 照射后局部迅速出现烧灼或麻木感、疼痛、肿胀和早期红斑等明显加重。
第3、4度局部皮肤放射性烧伤后,多伴有全身症状,其中包括放射损伤的全身反应和局部烧伤病变引起地全身反应。局部的病变即使愈合,经数月或数年后,还可能发生晚期反应,转化为慢性皮肤放射性损伤。
通过物理或生物检测手段,估计受照射类型和剂量。
依据病史及临床表现可帮助诊断。
主要依据受照射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救治原则
1.尽快脱离放射源,消除放射性沾染,避免再次收到照射。
2.保护损伤部位,防止外伤及各种理化刺激,及时给予必要的保护性包扎。
3.消除炎症,防止继发感染,促进组织再生修复。
4.对不同严重程度地放射性烧伤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治疗,对有深部组织损伤,经久不愈的溃疡应考虑从手术治疗,切除坏死组织,进行缝合、植皮或者皮瓣移植。
5.如同时伴有全身性放射损伤(放射病),应局部治疗与全身治疗结合进行。